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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ed-Ferry收购案(三)(然而可惜,他们永远都不会...)

瑞典又是“双重股权”比例最高的国家,达80%以上。

    至于中国,目前,不管是大陆的A股还是香港的H股,都禁止“同股不同权”。与德国等基本一致,中国法律同样认为,一个人只要拥有股份,就应该有相应权利。某些股票每股10投票权、某些股票每股1投票权、某些股票每股0投票权的设置对小股东是不公平的。

    而瑞典的“双重股权”与美国的“双重股权”又不一样。

    在美国,大多公司明确规定“超级投票权不可转让”。如果转让,超级投票权股自动转为次级投票权股。大公司里只“脸书”一家可以转给家庭成员,为“继承”做准备。股东信任创始人,但也只信任创始人,并不愿意将投票权交给随便的什么人。加拿大更明确建议公司设置相关的日落条款。

    可瑞典不是。在瑞典,不论是协议转让,还是接受要约,股份都是带超级投票权的。连瑞典前十的大公司都均未设置日落条款,而前20的公司里,只有两三家有相关的限制。在这个国家,各个公司创始团队好像自由过了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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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Med-Ferry公司有三个创始人。其中负责R&D②的和负责市场的手里股份比较多,每人10%,而COO③手里的相对少,只有5%,这次,泛海集团说服的是负责市场的创始人。

    泛海集团说动对方的理由共有两条。

    第一条,泛海集团的要约是无条件的收购要约,而清辉集团的要约仍是有条件的收购要约,生效条件是至少收购50% 1的投票权。一旦最后未达到一半,要约